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小望与周才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望,周才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26号原告王小望。委托代理人戴昌艳,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开文,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周才有。原告王小望诉被告周才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望诉称,被告未取得合法手续私自在平坝县陶关开设砖厂,原告受雇佣到该砖厂上班。2014年5月11日,原告在打砖时被砖厂的机械压伤手指,后原告被送往贵航贵阳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药费19884.5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13日到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在没有依法取得砖厂生产经营执照的情况下,私自招募工人进行生产销售,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所受伤害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原告的损伤是为被告工作造成的,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周才有辩称,被告赵清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芬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清明认识。2013年2月4日,被告赵清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芬借款1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刘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0)。经刘芬与赵清明协商同意,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赵清明无条件一次性付清所有借款。此外,此期间赵清明用自己私家轿车(贵G×××××)和平坝县大东方五号楼‘不夜皇城’夜总会48%的股份作为抵押,若到期未还清借款,刘芬有权收回赵清明所有抵押物并处理。”被告赵清明在该借条的“借款人签字”处签名并捺印。2013年2月6日,原告刘芬通过其开立在安顺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向被告赵清明的账户转款14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刘芬身份证、被告赵清明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安顺市商业银行业务凭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芬提供了被告赵清明书写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原告刘芬提供的2013年2月6日的银行转款凭据金额为141000元,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应以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对于原告刘芬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刘芬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中未体现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因此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为六个月,故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8月7日起计算利息。对于原告刘芬要求确认对被告赵清明所有的位于平坝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与被告对相关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权属于其他依法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情形,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清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芬借款本金141000元。二、被告赵清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芬借款利息(以14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芬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被告赵清明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秦定龙审 判 员  钟永栋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增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