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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商诺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商诺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76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76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商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大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仇耀宗,总经理。原告上海商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商诺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8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71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但账上仅有182.09元;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仇耀宗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除此,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2015年8月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函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同年8月13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商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