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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旭刚与陈航、徐苏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旭刚,陈航,徐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曹旭刚。被执行人陈航。被执行人徐苏华。申请执行人曹旭刚与被执行人陈航、徐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16000元。本案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航、徐苏华在东阳市白云街道海德公园檀香三路3号1-3层的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苏华所有的房产。因查封的房产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