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淑芝与林雨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淑芝,林雨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法民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王淑芝,女,汉族,住址庆安县。原审被告林雨,女,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淑芝与原审被告林雨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王淑芝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庆法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解调书。准予原审原告王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审原告承担。审判长 司丙飞审判员 董初春审判员 姜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