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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087号原告:魏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杨某,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