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3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事实先后在梨树镇悦来旅店骗取王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8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军的陈述,证人雷伟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吕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事实先后在梨树镇悦来旅店骗取王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8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归案。2、协议书两份,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刘某某、王某。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王某辨认被告人吕某某为犯罪嫌疑人。4、汇款收据,证明2012年4月24日刘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将1600元汇给被告人吕某某。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中旬一天,吕某某让我给他拿1200元钱,他找人帮我办低保,我给他1200元钱后,他又对我说,没有残疾证低保不好办,让我再给他拿700元钱办个残疾证,我又给他700元钱。4月24日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天津,发货钱不够了,让我给他打到邮政储蓄银行1600元钱,回来就给我,我给他打过去1600元钱,后来找不到他了。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我外甥包某某要考驾照,吕某某说能办驾驶证,一周两周就能下证。有一天我在悦和旅店把4800元钱给吕某某了,过了两周驾照也没办下来,我找他多次也没找到他。7、证人包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我舅舅王某说他认识一个人,花4800元钱能办B2票驾驶证,我就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我舅舅邮过去了。大约过了半年左右,驾驶证也没办下来,我问我舅舅证办下来没有,我舅舅说他被骗了,那人跑了。8、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12年我收王某4000多元钱,说给他亲属办驾驶证,后来我把钱花了。2012年我拿了刘某某1000多元钱,说给他办残疾证,也没给办。我在沈阳买拖拉机运费不够,我管刘某某借了1600元钱,也没给他。我没有能力办低保证和残疾证,后来他们找不到我就报案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将赃款全部返还等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