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坑园镇下屿村建华路XXX号-6(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区京浦路XXX号其经营的无名游戏机房内放置“龙虎争霸”捕鱼游戏机一组(六联机)、“齐天大圣”游戏机一组(八联机)、“畅游天下”游戏机1台、“疯狂斗地主”游戏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招募员工林某某、黄某某(均另行处理)为参赌人员火某某、张某、唐某某(均另行处理)提供赌博机上、下分服务,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60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上述18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当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火某某、张某、唐某某、郑某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