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纪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