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朝辉与被告成万均、孔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朝辉,成万均,孔智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587号原告常朝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万均,男,汉族。被告孔智清,女,汉族。原告常朝辉与被告成万均、孔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7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朝辉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成万均在其处购买饲料欠款1411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14110元。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成万均出具的账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4110。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成万均购买原告饲料累计欠款73375元,被告成万均已偿还59265元,余款14110元被告成万均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成万均欠原告饲料款14110元,有被告成万均签字的账单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成万均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孔智清与成万均系夫妻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要求孔智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万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朝辉14110元;二、驳回原告常朝辉要求被告孔智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为76.5元,由被告成万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