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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5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玉善与李雷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善,李雷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605号原告:赵玉善,男,汉族。被告:李雷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善与被告李雷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善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