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玉善与李雷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善,李雷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605号原告:赵玉善,男,汉族。被告:李雷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善与被告李雷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善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善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