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俊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希尔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小连、刘应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油市俊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希尔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小连,刘应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管字第24号原告:江油市俊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希尔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华,总经理。被告:刘小连,女,生于1967年2月2日,汉族。被告:刘应红,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彤,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油市俊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希尔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小连、刘应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应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江油市俊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成都希尔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小连、刘应红,本案应当为侵权责任纠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江油市境内,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应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