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行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宝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东星村村民委员会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立字第00004号起诉人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东星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尹武刚,该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8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及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宝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东星村村民委员会,要求依法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违法拆迁的行为,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证实,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宝鸡建业武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宝代理审判员 吕 梁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