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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菊仙、庄胜俊等与汪吉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仙,庄胜俊,庄旭丹,汪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张菊仙。申请执行人庄胜俊。申请执行人庄旭丹。被执行人汪吉贤。申请执行人张菊仙、庄胜俊、庄旭丹与被执行人汪吉贤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金东刑初字第4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9242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