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红梅申请执行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闻子,该公司董事长。李红梅申请执行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红梅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广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