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柯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柯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陈婧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宇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