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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与高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高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39号原告:绍兴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关仙。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飞华。委托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绍兴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