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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胜利与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张鸿见、张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利,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张鸿见,张俊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105号原告韩胜利,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鸿见,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张俊波,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利诉被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张鸿见、张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利的撤诉。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全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