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胜利与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张鸿见、张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利,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张鸿见,张俊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105号原告韩胜利,男,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鸿见,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张俊波,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利诉被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张鸿见、张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利的撤诉。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全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