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616号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城建威尼斯商务大楼24楼。负责人:刘娟,总经理。被告:聂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滕州嘉庆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