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文光与董华、邹益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光,董华,邹益红,柳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光,农民。被执行人:董华,农民。被执行人:邹益红,农民。被执行人:柳旭泽,农民。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801号王文光诉董华、邹益红、柳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华、邹益红、柳旭泽应归还王文光2126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308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8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