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盖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盖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逾慧、卫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花园陀村南山上坟烧纸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看住火苗,而将坟茔东侧荒草引燃导致火山。经盖州市林业勘测设计队现场调查:太阳升办事处花园陀村过火面积55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01亩,疏林地面积13亩,荒山面积245亩。经盖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花园陀村被火灾烧毁物品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43479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花园陀村南山上坟烧纸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看住火苗,而将坟茔东侧荒草引燃导致火山。经盖州市林业勘测设计队现场调查:太阳升办事处花园陀村过火面积55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01亩,疏林地面积13亩,荒山面积245亩。经盖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花园陀村被火灾烧毁物品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243479元。此案民事部分,被告人赵某某已与受害村委会及村民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人赵某某分期赔偿受害村委会、村民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3、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报告、户籍证明;4、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疏忽大意引发山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经社会评估,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高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