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4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