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秋莲与楚付生、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莲,楚付生,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于秋莲,女,汉族,1953年3月5日生。被告楚付生,男,汉族,1940年8月26日生。被告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朝阳,该公司经理。原告于秋莲诉被告楚付生、漯河市亿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秋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秋莲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秋莲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