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小路与黄吉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路,黄吉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33号原告黄小路,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舸,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路与被告黄吉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小路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案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小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