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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小路与黄吉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路,黄吉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33号原告黄小路,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舸,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路与被告黄吉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小路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案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小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