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鞠美玲、郑淑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鞠美玲,郑淑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859号原告张志雷。被告鞠美玲。被告郑淑进。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回对被告鞠美玲、郑淑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鲁静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