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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耿万霞与于丽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万霞,于丽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耿万霞,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利民社区二十四组。被告于丽红,女,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万霞诉被告于丽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万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耿万霞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