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耿万霞与于丽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万霞,于丽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耿万霞,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渤海街利民社区二十四组。被告于丽红,女,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万霞诉被告于丽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万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耿万霞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