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蔡崇涛与佛山市南海达昇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崇涛,佛山市南海达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蔡崇涛,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佛山市南海达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474369。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崇涛诉被告佛山市南海达昇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崇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树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