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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峰矿与侯会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矿,侯会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王峰矿,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鹏,河北省眼科医院职工。被告侯会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矿与被告侯会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峰矿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