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峰矿与侯会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矿,侯会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王峰矿,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鹏,河北省眼科医院职工。被告侯会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矿与被告侯会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峰矿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胡晓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