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子兵与钟春秀、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子兵,钟春秀,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程子兵。被执行人钟春秀。被执行人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705号。申请执行人程子兵与被执行人钟春秀、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钟春秀、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子兵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春秀、南宁市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