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陕西航建��务开发有限公司与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正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