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英姿、王松与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英姿,王松,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英姿,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松(曾用名王冠宇),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阜蚌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北蒙大道322号。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车照启,该县县长。再审申请人杨英姿、王松因与被申请人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终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英姿、王松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合法有效的证件,符合《物权法》上的不动产,其占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杨英姿、王松于1994年12月25日取得案涉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是一直未在其上构筑任何建筑物、附属物,该土地系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杨英姿、王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案涉高低压变电柜、电线杆并未占用杨英姿、王松的宅基地。原审驳回杨英姿、王松要求拆除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适用法律亦无不妥。综上,杨英姿、王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英姿、王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