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福太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福太,男,汉族。上诉人李福太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李福太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李福太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福太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为被告,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李福太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诉求,应依法不予受理。原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俊梅审 判 员 郑 宏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