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十亩地镇某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十亩地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3日。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法定代表人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刘李营村(31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佛坪县长角坝镇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点*期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2幢10708室。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乙,佛坪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佛坪县十亩地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陕西省佛坪县大河坝镇某村。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十亩地镇十亩地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与四被告已达成协议:各被告共同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不含诉前垫付的,含案件受理费902元),该款项2015年10月15日前履行清楚,其中张某某垫付2万元,刘某某垫付3万元;被告陕西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纳入解决本期事故其他受害人赔偿数额中;该协议当事人签收后,原告撤诉,此后原告与各被告再无任何纠葛。故原告以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元,因裁定撤诉减半收取902元,被告方自愿负担。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冯亮人民陪审员刘立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