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伟,农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伟。被执行人农立军。本院在执行黄国伟申请执行人农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执行人黄国伟与被执行人农立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农立军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原调解书借款本金为380000,被执行人农立军已履行30000元)及利息(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18620元、本案件诉讼费3500元、保全费2520元,共合计374640元,由被执行人农立军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其所有的位于扶绥县怡景苑A栋1单元101号建筑面积131.8㎡(此面积是申请人提供,如有出入以房管所办证的实际面积为准)的房产,以3000元/㎡价格作价,折价为395400元,用于履行本案案款374640元后,该房产归给申请执行人所有。剩余的案件款20760元,作为原告黄国伟诉被告农略俊、黄玉娇、农立军借款合同纠纷另一案的执行款。因本案案款已履行完毕,申请人黄国伟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