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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增昌和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昌,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赵增昌,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是城西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昌被告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增昌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昌撤回对被告青海晶鼎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增昌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花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