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梦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8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梦,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8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发案前,被告人谢梦租住于南岸区南坪“浪高”小区“美阁楼”19-2房间。2015年5月14日12时许,民警在该房间内抓获涉嫌诈骗的龚某某,并发现房间内有吸毒工具,遂对该房间进行搜查。民警在卧室电脑桌下查获用玻璃瓶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瓶、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瓶,在放置于衣柜内的谢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十六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八小袋。随后,民警在停放在楼下的谢梦所有的牌照为渝AXG0**的白色小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两小袋。经编号称重,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4.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4.04克。经鉴定,从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谢梦称民警查获的毒品是其从一郭姓男子处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经现场甲基苯丙胺/吗啡/氯胺酮定性检测,谢梦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归案后,谢梦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证、提取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谢梦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5克,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谢梦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高道云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