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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巢中正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中正,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1705-1号原告巢中正。委托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巢中正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巢中正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张莉财产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巢中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莉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