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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贻军与淮安市东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贻军,淮安市东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徐贻军。委托代理人马俊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东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琼,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贻军与被告淮安市东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贻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贻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贻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淑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