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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与陈娟、叶礼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陈娟,叶礼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徽���银行马鞍山分行。被执行人:陈娟,女。被执行人:叶礼雷,男。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与陈娟、叶礼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花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娟、叶礼雷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斌审判员 王宪国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