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立阔与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阔,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阔。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立阔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