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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尹发有限责任公司、郑久福与许建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久福,许建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郑久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久福,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阿克苏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建来,女,汉族,1965年1月10��出生,阿克苏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刘荣,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尹发有限责任公司、郑久福因与被申请人许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阿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久福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久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