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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邵江金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江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786号原告邵江金,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王继宁。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委托代理人高洁馨。原告邵江金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西公(2014)第53号-答复告,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政法复(2014)第99号)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4月29日,被告西城公安分局就邵江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1409-回登记回执,记载内容为:“邵江金:您好,我们于2014年4月29日收到您提出要求获取萧共行罚决字(2014)第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2月1日、2014年3月11日邵江金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制作的训诫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对象。(要求提供训诫书的原件的复印件)的申请。我们将:……于2014年5月2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4年5月16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告知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邵江金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江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邵江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丰代理审判员 孙 茜代理审判员 刘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