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春玲申请执行秦桂祥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玲,秦桂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6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春玲,,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秦桂详,,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双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春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桂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自2018年起耕种被执行人承包村委会土地10年抵其全部欠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孙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