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商初字第60号原告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地址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靳振山,系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住址阳泉市郊区。代表人韩向峰,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郊区支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史祥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