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吕大利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大利,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76号申请人吕大利,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B区*号楼2-051。被申请人陈峰,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号楼。申请人吕大利与被申请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大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峰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楼号26-1,户号503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5万元。担保人焦世英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院内162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大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峰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楼号26-1,户号503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焦世英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院内16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