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易某某,曾用名易某甲,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