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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易某某,曾用名易某甲,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