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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胡泽宇与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方超群、方超音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一初371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宇,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方超群,方超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14号原告:胡泽宇,住广州市。担保人:广东中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汇彩路38号之一101房。法定代表人:吴卓良。被告:方志远,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应钦。被告:方超群,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方超音,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泽宇诉被告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方超群、方超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泽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方超群、方超音名下价值7835000元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广东中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7835000元限额内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泽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志远、广州市百家兴旺酒业有限公司、方超群、方超音名下的783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菁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