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杜如国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如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如国,别名蒲理文、朱世权,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9月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9月24日经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4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月13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文县看守所。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如国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明永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如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如国与修文县六广镇居民徐某甲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如国在得知徐某甲的妹妹徐某丁欲在修文县龙场镇购买房屋居住,遂产生诈骗徐某丁钱财的念头。后被告人杜如国虚构其表姐夫杨建伟有一套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的楼房欲出售,若以其名义购买则有很大优惠,并邀徐某丁出资合伙购买,徐某丁表示同意。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徐某丁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先后多次共计将637000元购房款交给被告人杜如国。在此期间徐某丁亦多次催问购房情况,被告人杜如国遂在贵阳火车站附近花费450元钱,伪造一张以徐某甲、徐某丁为所有人、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清新巷11-13号的六层房屋产权证明文书,后因徐某丁至房管部门查询得知该份房屋产权证明系伪造,本案遂案发。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与案件相关的被告人杜如国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甲、彭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杜如国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如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杜如国的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杜如国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如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提出合伙买房的事是2013年拿假房产证时才说的,之前借钱的时候并未提及。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如国与修文县六广镇居民徐某甲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杜如国在得知徐某甲的妹妹徐某丁欲在修文县龙场镇购买房屋居住,因想到自己曾经在贵阳市遵义巷的墙上看见过贵阳市青云路有一栋四层的房子要卖216万元的信息,遂想到利用这条信息骗取徐某丁的钱,后被告人杜如国谎称其表姐夫杨建伟有一套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的楼房欲出售,若以其名义购买则有很大优惠,并通过徐某甲邀徐某丁出资合伙购买,徐某丁表示同意。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杜如国先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父亲出车祸等理由,向徐某丁借款,并承诺所借款项将作为二人共同出资的购房款,在购房时予以结算,徐某丁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先后多次共计将637000元作为购房款交给被告人杜如国。在此期间徐某丁亦多次提出去贵阳看房,多次催问购房情况并,被告人杜如国以这套房屋是自己以亲戚的名义买的,如果被对方知道卖给外人,就没有优惠为由阻止徐某丁等人去看房,后被告人杜如国在贵阳火车站附近花费450元钱,伪造一张以徐某甲、徐某丁为所有人、位于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清新巷11-13号的六层房屋产权证明文书,后因徐某丁至房管部门查询得知该份房屋产权证明系伪造,本案遂案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徐某丁于2013年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姐夫蒲理文提出与其合伙在贵阳买房子,之后多次以不同名义向徐某丁要房款65万余元,经徐某丁多次询问房屋购置情况,蒲理文遂提供了一份房产证给徐某丁,后徐某丁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该份房产证为假证。公安机关于次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如国系被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如国出生于1976年12月4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房屋产权证书复制件、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通知,证实所有权人为徐某甲、徐某丁,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清新巷11-13号,权证号为筑房权证南明字第××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5)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蒲理文出具向徐某丁借款462000元、向徐某丙借款80000元的借条两张,以及户名为喇甲初且卡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徐某甲户号为1654500766154146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号为60×××73、60×××5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资金来往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蒲理文是自己的男朋友,自己是通过一个朋友和他认识的,当时他的名字叫朱世权。2011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蒲理文到自己老家过年时,听自己的妹妹徐某丁说想在修文买房,过了几天,蒲理文就给自己说他在贵阳青云路姐姐家有一栋四层的楼房要卖,要等一两年后他姐夫杨建伟调到北京工作后才谈价钱,房价大概在100多万元,让自己去找徐某丁商量一下,叫徐某丁不要买商品房,等他姐夫调走后和他一起买这栋楼房,费用两家平摊。第二天,徐某甲遂打电话给徐某丁讲了这个事情,徐某丁说如果能买到贵阳那栋房子的话,她就不在修文买房子了。过了几天,徐某甲、杜如国遂来到修文徐某丁家,与徐某丁夫妻商量购买那栋房子的事情,杜如国承诺等他姐夫调到北京工作了,他就能买到这栋房子,徐某丁也确定不在修文买房。同年2月份的一天,杜如国以其要到西藏做生意、资金不够为由,让徐某甲打电话向徐某丁借60000元,就当是买房的预付款。后徐某丁分两次打了50000元和10000元到徐某甲的邮政银行卡上,后这些钱被杜如国拿来买一辆面包车做生意了。同年3月份的一天,杜如国从西藏回贵阳找服务员,因身上没钱,遂叫徐某丁拿了30000元给他,自己是事后听杜如国说的。同年4月份的一天,因杜如国的父亲在六盘水出车祸,需要用钱,又叫徐某丁给他打了70000元钱在徐某甲在西藏开的邮政银行卡上,徐某甲取出钱后,又根据杜如国的安排将钱打在一个叫黄翠兰的农行卡上,自己不知道他的父亲是不是真的出车祸。同年4月份的一天,自己和杜如国从西藏回到修文,杜如国对徐某甲和徐某丁说没有钱经营西藏的生意,叫徐某丁拿点钱给他,徐某丁就拿了60000元现金给他,也没有写协议或者收条。大概5月份左右,杜如国以他在六盘水的房子需要更换消防设备为由,让自己找徐某丁商量借钱,徐某丁答应了,并说这些钱以后都算在买房子上,多退少补,后杜如国又亲自打电话给徐某丁讲,徐某丁就打了30000元钱给杜如国。之后杜如国每次向徐某丁要钱都是直接打个电话,没有说钱的用处,徐某丁他们也没有多问就打钱给他了。之后杜如国以去山西结煤矿工程款,需要送红包为由让徐某丁他们打点钱过去,后徐某丁就向其二哥借了20000元钱,加上自己身上的9000元现金,将29000元现金打给杜如国了。杜如国拿到工程款以后,到贵阳市遵义路的农行去对公支票,后杜如国以存足200万就可以贷100万出来,自己还差10多万元为由,叫徐某丁再拿40000元钱给他,徐某丁又拿了40000元现金给他。2012年12月的一天,杜如国又以父亲出车祸后在上海治疗无效死亡,需要包车到上海把他接回来安葬为由,向徐某丁借了17000元,这些钱是打在徐某甲农行卡上的。2013年4月份,杜如国以要把六盘水的房子装修成宾馆为由,让徐某甲给徐某丁讲再打50000元钱给他,徐某丁就向其父亲借,后其父亲就到外面借了50000元钱的高利贷给徐某丁,徐某丁就把这笔钱通过修文农行打在一个叫段某的卡上了。2013年的一天,杜如国打电话让自己给徐某丁讲打点钱过去,说段某帮他装修房子拉材料在外面出车祸,需要赔偿对方1500元,后徐某丁就打了1500元在段某的农行卡上。2011年春节前一个星期左右,因杜如国跟魏建民借一些钱,魏建民要他还钱,让徐某甲叫徐某丁打点钱过去,后来徐某丁就打了4000元钱在西藏邮政银行卡上。2011年9月,杜如国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被打伤,需要钱医治,徐某丁又打了8000元钱给他,这些钱也是打在徐某甲的西藏邮政卡上的。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杜如国以和他合伙做工程的老板在湖南发生车祸,没钱处理为由,又在徐某丁那里借了10000元钱,具体打在谁的卡上的自己不清楚。后杜如国打电话告诉自己贵阳的房子的房产证办下来的,叫徐某丁打点钱给他办过户手续,后徐某丁就拿了一些现金给他,具体拿了多少自己记不清楚了。自己记得还有好几次徐某丁打钱给杜如国的,但具体是什么原因、打了多少,自己记不得了。之后杜如国拿了一张房产证给徐某丁,徐某丁他们想去看房子,杜如国称不能去看,怕他们看了以后他的姐夫反悔,所以徐某甲、徐某丁一直没有去看过,后来徐某丁他们去贵阳办事,顺便按房产证的地址找到了这栋房子,并向周围住户了解这栋房子的情况,才得知这栋房子所有权属于电视台,根本不是私人的,徐某丁就拿着房产证到房屋监理处查询,才得知房产证是假的。杜如国向徐某丁借的钱加起来大概有69万元左右,其中有64.48万元是打了三张借条的,其余的都是口头借的。三张欠条中一张46.2万元的是打在徐某丁名下,另一张打在自己父亲徐某乙名下的是10.28万元,打在自己二哥徐某丙名下的是8万元。同时证实杜如国先后以朱世权、蒲理文、杜如国等名字与其交往,认识他的时候他叫朱世权,交往了一个月之后,自己看见他的驾驶证上的名字叫蒲理文,自己才知道他的名字,2011年5月左右在西藏因组织卖淫被警察抓后,又查出他有一个叫杜如国的名字,自己还知道他身上曾经有一个段某的身份证。2)证人彭某(系被害人徐某丁之夫)的证言,证实2010年除夕,自己与徐某丁在六广过年,徐某丁说想在修文做生意,准备买房子,之后过了几天,杜如国给徐某甲说自己的姐夫即将调往北京工作,在贵阳市南明区有一栋房子要出售,房子有六层高,有一千多平方米,有合法的产权,不过这栋房子要100多万,就商量着与徐某丁一起买,后自己和徐某丁就答应了。之后,在2010年到2013年期间,杜如国先后多次以拿房款为由找徐某丁要钱,总共要了人民币68万余元。其间自己和徐某丁也多次追问房子的事,每次他都以各种理由推掉,不让自己和徐某丁去看房子,准备去时就说自己有事,另外再约时间,我们一直追问,杜如国直到2013年才将房产证办了下来,房产证上的户名是“徐某甲、徐某丁”。一个星期以后,自己根据房产证上的地址来到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清新巷11-13号,才了解到这房子是贵州省广播电视台的,一楼是电视台租给万利达维修部的,上面五层则都是贵州省广播电视台的办公室。后自己把这个事告诉徐某丁后,徐某丁就拿着杜如国拿的房产证去相关部门查询,得到的结果是房产证是假的。自己和徐某丁就找到杜如国,杜如国一直在推,说自己去访一下,过了一段时间他就再也没露面了,电话也关机了,怎么也找不到他,大家才意识到被他骗了。后来杜如国又打电话给徐某丁,自己和徐某丁就想办法拖住他,并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因为一开始杜如国说和徐某丁合伙买房子,房子要卖100多万,一边出一半的钱,所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才写成徐某甲、徐某丁。3)证人徐某乙的证词,证实2011年左右,自己听女儿徐某丁说她要在贵阳买房子,到2013年,徐某丁说房子买下来了,但是钱不够,就向自己借钱,自己就先后将自己存的15000元和向范明武借的95000元拿给徐某丁,后来徐某丁说她在贵阳买的房子,朱世权拿的房产证是假的,买房的钱都给朱世权了,大家就商量先把徐某甲喊回来,再让徐某甲把朱世权骗回来,朱世权回来后,大家叫他写65万元收条,他只愿意写借条,后他就写了三张借条,一张是向徐某丙借的8万元,一张是向徐某丁借的46万2千元,一张是向自己借的102800元,自己的这张借条包含95000元的高利贷的利息,以及朱世权在自己这里拿的烟和借的一部分钱。他写好借条后,就让大家放他回去收账来还钱,但是他走了后就联系不上了。过了一段时间,徐某甲把杜如国带到修文,大家就喊他还钱,并想办法把他带到公安机关。4)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徐某丁找自己借钱,说她要买房子,在办房产证,后来自己分几次总共借了8万元给徐某丁。因为徐某丁买房子、包括她借的8万元都是给杜如国的,她让杜如国去办房产证,结果有一天她打电话给自己说杜如国办的房产证是假的,等徐某甲把杜如国喊回来,再让自己去帮忙。后来杜如国说他愿意还这个钱,就写了8万元的借条给自己,但至今都没还这个钱。其余证实内容同徐某乙。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从来没有到过贵州贵阳,也不认识一个叫杜如国或者叫蒲理文的人,在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也没有朋友,自己没有去过西藏察隅县。自己的身份证是2011年5月份办理的,现在一直是自己在使用。6)证人候某的证言,候某系贵阳市公交公司员工,其证言证实自己所在的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清新巷11号是贵阳市万利达技术服务中心租贵阳市广播电台的门面房,这栋门面房的所有权属于贵阳市广播电台,万利达公司租的门面房是青云路清新巷9-13号第一层,其他楼层都是广播电台的办公楼,自己并不认识一个叫杨建伟的人。7)证人岑某的证言,岑某系贵州广播电视台员工,证实贵州广播电视台只有一栋办公大楼,位于南明区青云路9-13号是属于广播电视台,其中一楼的5间门面房是租给万利达技术服务中心的,2-6层是电视台的办公楼,这栋楼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由电视台开始使用的。电视台里并没有一个叫杨建伟的人。三)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证实自己因被姐夫骗了60多万元,遂到公安机关来报案。其陈述摘要如下:2010年春节时,我家姐夫蒲理文到六广来过年,大家闲聊中,我就说想在修文买套房子。后我姐徐某甲听我姐夫说他表姐夫杨建伟在这一两年要调到北京去工作,在贵阳有一套房子要卖,他一个人买不起,喊我们和他们一起买,我们就答应了,但是没有具体谈房价的事情,因为房子要过两年才卖。2011年2月的一天,徐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如果我有意买房子的话,喊我先拿部分房钱给他们,他们要到西藏做生意,我家姐夫差钱买车,我们拿的这个钱是作为房钱的一部分,之后我们就分两次总共打了60000元钱给我姐夫,当时是打在我家姐徐某甲的账号上的。同年3月份一天,我姐夫回修文说他在西藏做生意差资金,我们又拿了现金30000元给他。2011年4月份的一天,我姐夫和我姐打电话说他父亲在六盘水出车祸,喊我们打7万元给他,在打电话的过程中他一直在哭,想到大家又是亲戚,他又遇到出车祸的事情,我们就答应打7万元给他,当时钱是打在我姐在西藏开的邮局账号上的。2011年5月,我姐夫以他在六盘水的房子要办消防设施为由,让我们给他打30000元钱,当时他拿了一个贵阳银行户名为黄翠兰的账号给我,我就把钱给他打到这个账号中了。2011年6月,我姐和我姐夫从西藏回来,说在贵阳找保健师差钱,并且没有回西藏的路费,我和我丈夫商量后,就从修文邮局取了40000多元钱,加上手里的10000多元现金,总共拿了60000元现金给我姐夫。到2013年1月,我姐夫说他在山西承包的煤矿要结账,要先送红包,就叫我打29000元给他结账,当时有20000元是我从我二哥那里借的,我喊我二哥在修文农行给我姐夫打了29000元。2013年2月的一天,我姐夫在修文,说他在山西打的工程款有185万,凑满200万就可以多贷100万元,当时我拿了40000元现金给我姐夫,他说剩下的他自己准备。2012年12月,我姐夫说他爸爸在上海住院治疗无效死亡,要包车去接回来,没有费用,我又在修文农行给他打了17000元,是打在徐某甲的农业银行账号上的。2013年3月份时,我姐夫说他买挖机差21000元,叫我给他打过去,我就在农业银行打了21000元钱在用户名为徐某甲的银行账号上。2013年4月份的时候,我姐夫说他在六盘水的房子要装修成宾馆,现在差钱,喊我给他打50000元钱,我就在修文农业银行把钱打在一个用户名为段某的农业银行卡上。后我姐夫又以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塞3万元的红包,叫我给他寄3万元过去,后我到处借钱,只借得2万多给他打过去。后来他说过户需要钱,我又通过银行给他汇钱去。我打钱给我姐夫是为了想和我姐夫在贵阳合伙买房子,所以我姐夫每次喊我拿钱我都拿给他,并且他之前已向我讲过喊我先拿钱给他做生意,拿的钱是作为买房的房款。我们多次催问买房的进展情况,我姐夫都说他表姐夫的调令还没下来,他保证能买到这个房子,2013年2月,听我姐夫说他准备和他表姐夫签合同,但合同是怎么签的我们都不清楚。一直到2013年4月他才说房产证办下来了,到5月份他才把房产证拿给我,我们将房产证拿到贵阳万东大桥房屋监理处去查询,才得知房产证是假的。后来我们让我家姐夫写一个收条给我们,他只承认打借条,并打了三张借条,一张是向徐某丁借的四十六万二千元,一张是向徐某丙借的八万元,一张是向徐某乙打的十万二千八百元,因为我自己的钱不够买房,有些钱是我向徐某丙和徐某乙借的,向徐某丙借的是八万元,向我父亲徐某乙借的是九万五千元,这九万五千元是我父亲以他在广田街上的门面及物资抵押借的高利贷,因为他经常在徐某乙那里拿烟以及向我父亲借了一部分钱,加上九万五千元及利息,所以才他才写了十万二千八百元的借条。我总共打了65万左右给我姐夫,还有些详细的打款情况我记不清楚了。房的总价是138万元,不包括过户等费用,房款是平摊的,我们没有去看过房子,因为我家姐夫说这个房子是以亲戚的名义买的,比市场价便宜,如果发现是卖给外人的,以138万的价格买不到。我当时在修文做生意,手里只有10多万元,如果在修文买房也是贷款买,如果没有这套房子,我不会借钱给我姐夫,因为当时他说要和我合伙买他表姐夫在青云路的房子,而且价格比较便宜,想到比较划算,所以我才会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期间多次借钱给他,而且根本不是借,因为当时讲好拿给他的钱是抵以后共同买房的房款。我拿钱给他时专门记了一个账,我已经提交给公安机关了。在2011年8月我装修门面时,叫他拿点钱给我装修,他就拿了4万元还我,所以他打的借条中已经扣除了已经还我的4万元。我姐夫和我姐交往的时候使用的是“朱世全”这个名字,这个名字我也是听说的,并没有看到他的身份证之类的证件,后来因为他和我姐在西藏做生意的时候发生了事情,他被公安的抓了,西藏的公安通过网上查到他的真实姓名叫杜如国,我姐就追问他,他说他亲生父亲姓朱,但是他是在杜家长大的,姓蒲是随他母亲姓,所以才出现“朱世全”、“杜如国”、“蒲理文”三个名字。他和我姐是以男女朋友的关系交往的,2011年正月之后,他们准备办理结婚证,但是因为没有在村里打到证明,所以就没有办成,后来蒲理文就和我姐以夫妻名义交往并同居在一起,我不知道他为什么用朱世全这个假名字和我姐交往。四)被告人杜如国的供述:2010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徐某甲,在和徐某甲交往的时候,我一直都用朱世权这个名字。2010年春节我去徐某甲家,在和徐某甲、徐某丁一起吃饭时,听徐某甲的妹徐某丁说要在修文县龙场镇买房子,因为当时我忙找钱在西藏做宾馆生意,我灵机一动就想到我曾经在贵阳市遵义巷的墙上看见过贵阳市青云路有一栋四层的房子要卖216万元的信息,我想用这条信息来诱惑徐某丁,骗取徐某丁的钱,我就骗徐某丁说在修文买房子不划算,我姐夫杨建伟在贵阳市青云路有一套房子要卖,如果真的有意买房,可以买我姐夫的房子,一年可以租十多万元,她就心动了,就想买这个房子。我这样说的目的是诱惑徐某丁,可以从她那儿骗钱来用,但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房子。后来我告诉徐某丁,如果以我的名义买我姐夫的这套房子,只要168万元,其他人花200万都有可能。如果徐某丁愿意和我一起买的话,我买房子花的钱,她和我平摊。之后我就从徐某丁那儿开始骗钱,每次我都假装有事急用钱,让徐某丁给我汇钱,我一共从她那儿骗了60多万元,徐某丁一共打了十多次钱给我。第一次是2011年2月左右的一天,因为我急需到西藏开宾馆,资金不够,我就骗徐某丁说,我姐夫杨建伟要调到北京工作了,杨建伟的那栋房子能买到,事情已经谈妥了,叫徐某丁不要在修文县买商品房了。我就骗徐某甲给她妹徐某丁打电话,叫徐某丁先汇60000元钱给我周转一下,第二天徐某丁真的就给我汇了60000元钱在徐某甲的邮政储蓄卡上,徐某甲把钱取给了我,就这样我觉得徐某丁的钱还容易骗到手,这些钱被我花了30000多元购买一辆面包车,后来面包车卖了15000元,钱被我用了。第二次是同年3月左右的一天,我在西藏开宾馆,因为需要招聘服务员,又需要资金,我想到徐某丁的钱容易骗,又以同样的方法叫徐某丁打了30000元钱在徐某甲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上,徐某甲又把钱取给我了。第三次也是因为我在西藏的宾馆需要资金周转,我就骗徐某丁说我养父在六盘水出车祸,需要用钱,让徐某丁给我打70000元钱在一个西藏察隅县叫黄翠兰的朋友的农业银行卡上,这张卡是我给黄翠兰借来用的,取了钱之后我就还给她了,实际上我养父根本没有出车祸。第四次我又以宾馆需要招聘保健师为由,让徐某丁给我打60000元钱来,徐某丁就给我汇了60000元钱。第五次我又以西藏察隅的宾馆需要买消防设备为由,需要资金周转,打电话给徐某丁并说我前前后后在徐某丁那里拿的钱等我把青云路的那栋房子买下来后一起算账,多退少补,并让她把汇款单收好,到时候算账,后来徐某丁又给我汇了30000元钱在卡上,具体是哪张卡我不记得了。第六次是我在山西急用钱,我骗徐某丁我要去山西结煤矿的工程款,需要送红包才能结清账,我就打电话给徐某丁,徐某丁的二哥给我汇了29000元钱在我朋友用的一个叫段某的农业银行卡上,实际上我根本没有在山西搞煤矿运输和结工程款的事情。后来我拿了一张金额为180万元的假支票骗徐某丁,说银行行长说的存足200万就可以贷100万元给我,现在差10多万就可以存足200万了,叫徐某丁再拿40000元给我,后来徐某丁就拿了40000元的现金给我,实际上根本没有什么支票,都是假的。第七次是在2012年12月的一天,我对徐某丁说我父亲出车祸在上海治疗无效死亡,要包车到上海去接回来安葬,没有来回的路费,我就向徐某丁借了17000元,这些钱是打在徐某甲的农行卡上的,实际上根本没有我父亲出车祸的事情。第八次大概是在2013年4月,我说六盘水的房子需要装修成宾馆,叫徐某丁再打50000元钱给我,因为徐某丁没有这么多钱,就向她爸爸借,后她爸爸就到外面借了50000元高利贷给徐某丁,徐某丁就把这50000元钱通过修文的农行打给一个叫段某的卡上了,实际上我根本没有在六盘水装修宾馆的事情。第九次也在今年,我说段某帮我拉材料时开车出车祸,需要1500元赔偿对方,叫徐某丁给我汇1500元钱在段某的农行卡上,徐某丁又汇了1500元钱在段某的农行卡上。第十次是2011年9月的一天,我和朋友发生矛盾,他把我眼睛打伤了,我没钱去医治,就叫徐某丁打了8000元钱给我,是打在徐某甲西藏邮政卡上的。第十一次是2013年3月,我的合伙人在湖南发生车祸,但是没有钱处理,我就又在徐某丁那里借了10000元钱,是打在段某的卡上的。我从湖南回来后,因为徐某丁和她家人催我还钱,我要给徐某丁他们一个交代,所以就在贵阳火车站花了450元钱办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来骗徐某丁和她的家人,还有几次骗徐某丁给我汇钱,我想不起来了。我说的杨建伟要卖房的事是假的,根本没有杨建伟这个人。我说杨建伟在贵阳青云路的房子要卖的事情是假的,我说这件事的目的是要徐某丁和徐某甲相信我,我好从徐某丁那里骗钱。我的朱世权的名字是我在云南一个煤厂上捡到一张朱世权的身份证,我就冒用这张身份证上的名字,蒲理文是我干爹给我取的乳名,我就在云南办了一个假的蒲理文的证件,我一直用这个假名字,实际上我的真实姓名叫杜如国,我用朱世权和蒲理文的名字和徐某甲和徐某丁交往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骗取徐某丁的钱。这些钱被我在西藏开宾馆时花了30万元,当时宾馆投资18万元左右,名字叫广东省援建察隅温泉宾馆,宾馆因为组织卖淫被察隅县公安机关查处了,被罚了12万元,买了一辆面包车花了3万多,付面包车驾驶员工资差不多25000元左右,去年8月份借了3万元给我老家兄弟杜如金,前年6月份借了36000元给老家的舅舅沈宗华,三年来平常人亲来往花了5万元左右,我经常跑外省,来回花了6万元左右,反正钱被我用完了的。我向徐某丁借这么多钱没有用什么东西抵押过,但我觉得我做生意会发财的,生意做发了以后我就把钱还给她,我是有偿还能力的,但因为我当时一直都没有钱,所以没有偿还过,只是在2011年6月份时,徐某丁装修房子需要用钱,我到处东拼西凑的找了4万元钱还了她。五)辨认笔录,分别系徐某丁、徐某甲、彭某对被告人杜如国的辨认。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实了被告人杜如国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如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7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如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提出自己借钱的时候并未提及与徐某丁合伙买房的事,是2013年拿假房产证时才提出此事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杜如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徐某丁的陈述,证人彭某、徐某甲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杜如国在得知徐某丁欲在修文买房时,即产生骗取被害人徐某丁钱财的故意,便虚构其表姐夫在贵阳市青云路有一栋楼房出售,且价格优惠的事实,利用其女朋友徐某甲与徐某丁系姐妹这一特殊关系,让徐某甲与徐某丁商量买房事宜,使被害人徐某丁相信买房这一事实,同意与被告人合伙购房,之后被告人杜如国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徐某丁人民币637000元,承诺将该款作为购房款在今后结算时予以扣除,其主观上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犯罪行为,对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如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先行羁押的14日应予扣除,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杜如国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徐吉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永周代理审判员 XX琼人民陪审员 罗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家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