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保安、陈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保安,陈爱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乡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昌宁镇迎旭街法定代表人孙国华,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茂祥,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生,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乡宁县昌宁镇丛林小区身份证号1426311975********。被告王保安,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住乡宁县西坡镇井湾村身份证号142631196305291716被告陈爱娣,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生,住乡宁县西坡镇井湾村身份证号142631196609131746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安、陈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梅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归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二被告已归清借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梅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