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83号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8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健力宝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庆新。委托代理人侯毅婷,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25号二楼201。法定代表人林辉明。委托代理人姜子元,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伟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毅婷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乐平镇南边城区C区创卫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价款为681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成至50%,付30%的工程款,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60%,余下款项在验收合格12个月后的10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上述工程已于2009年8月8日竣工,并于同年8月20日验收合格。2010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以及佛山市三水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价格为884716.62元。但时至今日,上述工程验收合格已接近六年,被告仅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90582元,尚欠工程款294134.6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4134.62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绿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4134.62元及该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