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龙某甲。被告王某。原告龙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龙某乙。夫妻生活期间,双方常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8月,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13年5月,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8月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诉讼请求,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感情确已破裂,现提出离婚,请予准许。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应该把债务处理清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龙某乙,现年20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及债务问题发生矛盾,但事后能够自行和解,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夫妻开始分居。2013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二人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子女,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生活中并无大的矛盾,因家务琐事及债务问题产生隔阂,导致相互间缺乏理解与信任,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今后双方要互敬互爱,增强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吉万太审判员 苗 锦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强 搜索“”